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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申报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瞪羚企业认定条件

潜在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定性指标

潜在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记录且未列入政策兑现负面清单。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

(3)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企业。

(4)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2、定量指标

潜在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3、创新门槛指标

潜在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至少拥有一项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六项Ⅱ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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