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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2022有新要求啦!

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石,具有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作用。为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中创碳投就此做出了解读。

以下是重点摘要:


  •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0.5810tCO2/MWh。

  • 规定了更加明晰的核算方法,如元素碳不同基换算采用的水分的选取、供热量、供热煤耗计算等,确保企业报送以及核查机构核查时统一核算方法和尺度。

  • 规范了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尤其是规范了元素碳检测,从样品采样、制样、化验、基准换算各个环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确保公平统一。


01 相关时间安排:发电重点行业早于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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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有关新旧指南的适用时间

2021年度以及2022年1至3月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

自2022年4月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0.5810tCO2/MWh。

03 明确有关元素碳含量检测的要求

1、 获取方法上,不分自检、内检,对每月缩分样检测中的每个缩分样品的质量做出明确要求(每个缩分样品的质量应正比于该入炉煤原煤量的质量且基准保持一致),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台账。

2、 对于资质要求,皆需要检测实验室要有CNAS或CMA认证。即2022年4月份开始,自检实验室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检测结果将不被采信。

3、 本次修订版延长了样品从采集到监测的时间,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2021年公布版为30日),并规定需要出具报告

4、 同时,2022年修订版增加了检测内容,要求检测报告应同时包括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用于数据真实性的交叉验证。检测报告应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5、 与2021年公示版相比,对元素碳含量换算时,对收到基水分和空干基水分取值做了明确要求,指出可采用企业每日测量值的月度加权平均值,以%表示,重点排放单位应做好每班次或每日水分记录台账。

04 生产数据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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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40日内,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包含以下三类文件:

1、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在核算中适用的相关参数数据;

提炼: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时登录系统提交生产日报表、生产月报表、入炉煤日化验值报表、每月元素碳检测报告等文件。

2、通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的,应同时检测同一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并存证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文件;

3、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供电量、供热量、机组负荷(出力)系数等相关参数。

06 其他行业企业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相比上一年,2022年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的行业子类不包括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其中,二氟一氯甲烷副产物三氟甲烷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管理。

为做好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国际履约工作,中国民航局正在组织开展民航飞行活动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为减轻企业负担,生态环境部不再重复组织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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